疫情防控還在持續中,一季度我國GDP下降6.8%,為1992年以來的首次負增長。目前各地正在有序推進復工復產、復商復市的進程。政府采購作為我國重要的財政政策工具,在宏觀調控以及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方面具有獨特優勢。因此,在政府采購領域,疫情期間如何優化政府采購的營商環境,助力企業有效應對疫情影響,激發復工復產積極性,推動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各地政府采購支持企業發展正在行動……
《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梳理了全國十地的做法,讓我們看看疫情期間,各地如何優化政府采購的營商環境?出臺了哪些措施?供應商可以得到哪些實惠?
(北京 上海 深圳 浙江 江蘇 山東 湖南 河北 四川 福建)
北京市
鼓勵非公開招標 加大中小微企業采購力度
2月26日,北京市財政局發布《關于疫情防控期間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
針對非疫情防控相關的采購項目:
1)各單位可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確保評審專家符合北京市疫情防控“隔離”相關規定。
2)鼓勵實行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鼓勵各單位根據適用情況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等非招標采購方式組織實施,減少人員聚集,縮短采購周期。對于采購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服務類項目,可參照政府購買服務類項目通過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組織實施。
2月7日,北京市財政局發布了《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大政府采購支持中小微企業力度的通知》,核心是疫情期間進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業采購的金額和比例。
1)采購人執行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時,原則上應優先選擇中小微企業供應商。
2)對非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項目,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價格給予10%的扣除。
3)鼓勵采購人與中小微企業簽合同時,減免收取履約保證金、適當提高預付款比例。滿足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采購人應在收到發票后30日內按時足額支付采購資金。
4)鼓勵大中型企業與小型、微型企業組成聯合體投標。鼓勵采購人允許獲得政府采購合同的大型企業依法向中小微企業分包。
上海市
幫助供應商渡過難關
2月14日,上海市財政局發布《關于疫情防控期間穩妥有序開展本市政府采購活動的意見》,核心要點如下:
1)大力推行“不見面”辦事。供應商報名、獲取采購文件、提交響應性文件、開標、
質疑、投訴、簽訂合同等原則上都采用電子化方式。
2)科學合理制定全年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因疫情防控無法開展采購的項目,鼓勵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疫情防控期間提前做好項目策劃、需求調研、專家論證、辦理審批審核、公示公告等準備工作,以便疫情防控結束后采購項目迅速啟動。
3)采用協議供貨、定點采購以及添購方式解決緊急需求。納入協議供貨、定點采購范圍的項目,優先通過電子集市實施采購。信息系統運維、物業管理、道路養護等項目的服務期限在疫情防控期間到期的,可酌情按規定續簽合同。
4)疫情防控原因導致供應商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購人應與供應商友好協商,不得擅自解除。供應商不能及時履約的,采購人應酌情給予一定的寬限期。因貨源地在重點疫區等原因導致無法供貨,但供應商可提供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技術要求且性能相當的替代產品的,鼓勵采購人考慮和接受。供應商提供證明確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解除合同,但要向財政部門報備。
5)政府采購意向公開,方便供應商及時獲取商機信息。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要充分考慮疫情防控期間供應商可能面臨的在崗人員不足、工作協同不便、人員流動受限的實際,依法合理設定提供采購文件、提交響應性文件等的時限,在非緊急的項目中可適當予以延長。上海市財政局將積極推進采購意向公開,進一步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
6)大力精簡材料提供。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要根據采購項目情況大力精簡采購文件以及對供應商響應性文件的材料要求,不得要求提供不必要的證明等材料,一般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法定情形除外)。
7)對供應商實行費用減免,進一步降低交易成本。向供應商免費提供電子采購文件或者紙質采購文件。提供紙質采購文件確需收費的,不得以采購金額作為確定采購文件售價的依據。鼓勵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運用公共信用信息,對信用記錄良好的供應商(特別是中小企業)給予減免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已繳納的保證金因履約周期過長等因素造成供應商資金周轉困難的,允許供應商以保函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方式置換。
8)加快辦理保證金退還、合同簽訂、款項支付等事項,緩解供應商資金壓力。對信用記錄良好的供應商(特別是中小企業)加大首付款比例。供應商履約后,采購人要及時組織驗收。通過驗收后,采購人應按約定盡快支付合同款項。
9)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各部門、各單位不得以疫情防控為由采用任何方式非法阻撓或者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深圳市
增設“疫情防控”評分項
3月26日,深圳市財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購中心發布《深圳市政府采購落實支持企業復工復產政策的實施細則》,核心內容如下:
1)對小微型企業在評審過程中給予10%的價格扣除。
2)增設“疫情防控”評分項。在采用綜合評分法公開招標的政府采購項目中,增設“疫情防控”評分項,分值5分(項目總分100分),疫情防控重點企業此評分項中滿分為3分,穩崗企業此評分項中滿分為2分。具體按以下方式評分:1.納入全國性名單或地方性名單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以下簡稱“重點保障企業”);2.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20%的企業,即投標前一個月實際參加社會保險的員工人數不低于2019年12月同口徑人數80%(含)的企業,視為穩崗企業。
3)簡化證明材料。一是取消社保證明。對于評審時需考察人員情況的項目,投標人無需提供人員社保證明;二是順延既有認證證書有效期。投標人提供的證書已到期的(到期時間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視同在有效期范圍內。該標準暫定執行至2020年6月30日。
4)規范保證金收取及促進履約。對信用記錄良好的投標人(特別是中小微企業)免收履約保證金,確需收取履約保證金的,非現金方式;在采購合同中明確對上述企業加大首付款或預付款比例。
5)加強供需對接。一是政府采購網上商城開設“應急(防疫)物資采購專欄”,公開防疫物資供給企業的具體聯系方式,各采購人可通過網上商城采購應急(防疫)物資或服務;二是政府采購網站開設采購意向公開專欄,各采購人一攬子公開全年或季度采購意向;三是設立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的業務辦理窗口,為中小微企業提供一站式服務。
浙江省
資金支持企業 不及時支付采購資金有處罰
2月25日,浙江省財政廳又發布了《關于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進一步做好政府采購資金支持企業發展工作的通知》,核心內容如下:
一、建立采購資金預付制度
預付款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合同金額的30%;項目分年安排預算的,每年預付款比例不低于項目年度計劃支付資金額的30%。采購項目實施以人工投入為主的,不得低于10%預付款比例。與疫情防控有關的采購合同最高預付比例可達100%。政府采購預付款應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備實施條件后15日內支付。
疫情期間,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中小微企業應當取消或者減少預付款擔保。
二、優化政府采購金融服務
各級財政部門要深入實施政府采購支持融資暢通工程,積極協同相關部門加快推廣政采貸、履約保函等政府采購金融服務,引入更多金融機構參與,做到線上與線下并舉,實現全省全覆蓋。
三、優先采購創新產品
積極落實首臺套產品和制造精品的政府首購制度,采購預算金額在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的產品,優先通過制造(精品)館進行采購,全面提高創新產品的政府采購金額和比例,支持企業創新發展,充分發揮采購資金使用效益。
四、加快采購資金支付進度
1)不得以審計作為支付供應商款項的條件,不得約定驗收合格后分期付款和預留質量保證金。
2)采購單位應及時支付合同款。采購單位應自收到發票后15日內將資金支付到合同約定的供應商賬戶,不得以機構變動、人員更替、政策調整、單位放假等為由延遲付款。
五、對不及時支付采購資金,加大監督檢查處理力度
1)財政部門要積極處理供應商提交的關于采購文件中資金支付內容不合規的投訴、舉報案件,確保采購資金支付依據的合法性、合理性。
2)完善采購合同電子檔案信息的完整性,提高備案的及時性,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對采購合同備案信息的抽查審核,對采購資金支付不合規的條款及時發現并督促糾正,必要時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充實合同備案抽查審核力量。
江蘇省
留采購份額 免投標成本
2月25日,江蘇省財政廳發布《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大政府采購支持中小微企業力度的通知》,核心內容如下:
1)加大對小微企業預留份額比例
鼓勵采購人進一步提高中小微企業采購的金額和比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注明該項目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或小微企業采購。對非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項目,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價格給予10%的扣除。
2)優先選擇小微企業
在省級協議供貨/定點采購中標供應商名單標注小微企業,鼓勵采購人執行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時優先選擇小微企業供應商。
3)免收投標保證金
對受疫情影響的中小微企業,在提供真實可信證明的前提下,原則上免收投標保證金,切實降低其投標成本。
4)給予履約支付支持
鼓勵采購人與中小微企業簽訂合同時,減免收取履約保證金、適當提高預付款比例。采購人應當在收到發票后30日內按時足額支付采購資金。
5)鼓勵組成聯合體參與政府采購
鼓勵大中型企業與小型、微型企業組成聯合體投標。鼓勵采購人允許獲得政府采購合同的大型企業依法向中小微企業分包。
6)免費提供電子采購文件
向供應商免費提供電子采購文件或者紙質采購文件。
山東省
采購資金支付從30日縮減至5個工作日
3月20日,山東省財政廳出臺《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采購支持企業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核心內容如下:
1)打造手續最簡、環節最少、效率最高的審核流程,全面推行“一網備案、一日辦結”。壓縮政府采購合同簽訂時間,原則上由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縮短至10個工作日,采購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者拖延合同簽訂。加快資金支付進度,資金支付時間由收到發票后30日壓縮至5個工作日,不得以機構變動、人員更替、政策調整、單位放假等為由延遲付款。
2)建立政府采購資金預付制度。預付款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合同金額的30%,于政府采購合同簽訂生效并具備實施條件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采購項目實施以人工投入為主的,可適當降低預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與疫情防控有關的采購合同最高預付比例可達100%,切實增強供應商履約能力。
3)積極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繼續發揮政府采購對節能環保、中小企業、監獄企業和殘疾人企業的助推和幫扶作用,鼓勵更多符合采購政策條件的企業參與政府采購。采購人將采購預算中不低于30%的比例專門授予中小企業、監獄企業或殘疾人企業。凡采購《山東省政府首購創新產品目錄》內同類產品且只有一家供應商的,可按單一來源方式采購;有兩家或以上供應商的,可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等方式采購。
4)大力推動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供應商可以在平臺上一鍵發起政府采購貸款意向,選擇不超過三家的金融機構進行咨詢洽談,擇優確定融資機構。
湖南省
供應商資格審查采用“承諾+信用管理”方式
1)各采購單位疫情期間到期的服務合同,供應商已復工復產的,可延續執行。疫情結束后,采購單位應在1個月內簽訂疫情期間的補充合同。
2)疫情期間不能暫停的項目,采購單位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可自行推薦評審專家。
3)因疫情防控無法立即啟動的采購項目,在單位門戶網站預先公開政府采購意向,便于供應商提前了解采購信息。
4)對小型和微型企業報價給予10%的扣除;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的,對其報價給予3%的價格扣除。
5)鼓勵采購單位在疫情期間免收投標(響應)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按標準減半收取。
6)推行“承諾+信用管理”的供應商資格審查辦法,不再要求供應商提供相關財務狀況、繳納稅收和社保等證明材料,改為書面承諾,符合政府采購的資格條件即可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7)切實解決中小微企業政府采購領域融資難的問題。已復工復產的供應商可憑省本級的合同進行融資,各市州應充分發揮湖南省政府采購合同線上融資信息服務平臺作用,加快推進政府采購合同線上融資工作。
河北省
發布政府采購意向公開時間表
3月23日,河北省財政廳印發《關于建設一流營商環境體系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核心內容如下:
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購電子化交易系統,實現政府采購項目全流程網上的運行機制。
推進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及時向供應商提供各類政府采購信息。2020年12月底前,河北省本級試點;2021年,省本級全部實行;2022年前,各市縣(區)全部實行。
各預算單位在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中預留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川省
減少占用供應商資金
2月16日,四川省財政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政府采購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核心內容如下:
對疫情防控期間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不再收取投標(響應)保證金。鼓勵采購人免收中標(成交)供應商的履約保證金,加大預付款比例,減少供應商資金占用。
對采取書面推薦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項目,應優先推薦復工復產的供應商。采購人要按規定預留采購份額,專門面向復工復產的中小企業采購。對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項目,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的價格按照上限標準10%給予扣除。
福建省
嚴禁向企業轉嫁費用
3月18日,福建省財政廳發布《關于運用政府采購政策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通知》,核心內容如下:
一)緩解疫情對中小企業的生產經營影響
1)簡化資格證明材料。本年度組織開展的政府采購活動,因疫情影響享受緩繳或免繳社保、稅款的企業,無法提供相關社保、稅收繳納證明材料的,提供有關情況說明視同社保、稅收繳納證明材料提交完整。
2)減輕中小企業的資金壓力。原則上應當免收投標(響應)保證金。因項目需要確需收取的,應當對中小企業予以減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采購項目,代理服務費率原則上不得上浮。貨物、服務類采購項目可以給予中小企業合同金額50%以上的預付款支持。鼓勵中小企業使用政府采購合同融資。
二)促進中小企業長期健康發展
1)加大中小企業政府采購預算預留份額比例。鼓勵采購人在預留30%以上采購份額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預留比例。采購人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執行情況應當隨部門決算報告公開。
2)加強中小企業政府采購市場推介。政府采購網上超市統一開辟專欄,支持供應商對優質產品進行介紹,促進供需雙方對接。通過特色場館、加掛標識等方式加強對“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產品的推薦,引導采購人優先采購。
3)減免中小企業政府采購項目保證金。鼓勵采購人充分考慮項目特點、供應商資信狀況、市場供需關系等情況,免收中小企業投標(響應)保證金或降低繳交比例。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在履約保證金的收取比例上給予中小微企業合同金額5%以內的差異化支持。
4)運用信息技術降低中小企業參與成本。實現遠程開標、異地評標和在線質疑等功能,為中小企業參與異地政府采購活動提供便利。
5)嚴禁轉嫁費用。采購人應當充分考慮評審專家報酬和代理服務費用等,合理確定采購預算。除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的項目外,采購人應當按規定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嚴禁向中小企業變相轉嫁評審專家費用。代理服務費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的,采購人應當要求采購代理機構按照行業標準合理定價,并在采購文件中明示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不得在收取標準以外收取其他費用。
(備注:以上的這些幫助企業復工復產的辦法,針對的是疫情期間的措施,一般執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來源:修霄云 政府采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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