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廠家授權不能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那么對“廠家授權”作為加分項,是否可以?
某設備項目招標,評審因素中提到“投標人為代理商的,提供針對本項目的授權書;如投標人為原生產廠商,則提供設備原廠制造證明材料加蓋投標人公章”,滿足這項要求的加2分。
項目負責人介紹,把廠家授權作為加分項,主要是為了避免那些通過不正規渠道拿到貨的代理商,也來投票,所以在招標文件中做了這個要求。
業內資深專家表示,廠家授權不能作為資格要求,但可以作為加分項。然而分值不能太高,單種設備采購1-2分為宜,多種設備采購累計不宜超過3分。否則就等同于資格條件了。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也不得通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但有些項目采購中,代理商帶有局限性,廠家投標更合適。例如,汽車協議供貨全省聯動項目,招入圍,由廠家來投標最合適,入圍期限最少是一年,有時候是兩年甚至三年,經銷商參與投標,無論從價格還是服務方面都有局限性。像這樣的項目,對投標人應該做怎樣的資格要求?
江蘇省在2019年舉辦的“2019-2020年度江蘇省省市聯動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團體組織汽車協議供貨項目”,在資格要求中,就明確提出“投標人必須是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并且為中國境內的汽車生產制造廠商或其授權的中國境內最高級別專業銷售公司。本次招標不接受任何級別的代理商作為直接的投標人。”
業內專家贊同江蘇省的做法,采購項目如果必須由廠家來投標,可以直接在招標文件的資格要求中明確提出,不接受代理商投標,這是由項目特點來決定的。
需要強調的是,在招標文件中直接規定必須由生產廠家來投標,跟財政部87號令第十七條規定并不沖突。
所以,業內專家建議,如果根據采購項目特點和采購需求,需要生產廠家投標,可以在采購文件中直接“表白”,不接受代理商投標。當然,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也不能所有項目都直接要求必須生產廠家投標,如果要求不合理,也會有潛在投標人對招標公告或者招標文件提出質疑,所以,招標文件要經得起考驗。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