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強:應建立合理的PPP投資退出機制
2017年03月16日
今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證券期貨研究所所長賀強帶來了建立PPP退出機制的提案。
賀強認為,PPP是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在微觀層面的具體貫徹與落實。PPP模式不僅可以節約政府資金,提高運作效率,給民營資本提供更多的投資機會,促進基礎設施建設民營化,而且可以使公私之間優勢互補,互利共贏。但是,也應當看到,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周期長,運作不確定性強,經營風險大,業績見效慢,公私關系可能產生分歧。因此,許多民營主體在投資PPP時會產生一定的顧慮,從而影響PPP的推廣。
賀強提出,為了消除民間主體的顧慮,調動投資的積極性,應為PPP投資設計合理的退出機制。一是可以考慮由政府批準,發行可上市交易變現的PPP債券。二是在條件成熟時,許可發行PPP 可轉換債券。在持有期內,債券可以轉讓變現。債券到期可以還本付息,也可以按一定比例轉為股份。三是對于股份有限公司方式的PPP項目公司,如果運作規范,且具有一定的業績支撐,應當給予一定的政策優惠,鼓勵在證券交易所發行上市。對于業績暫時達不到交易所條件,但是具有較好成長性的公司,也要給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到新三板掛牌交易。四是在政策上允許股份制PPP項目公司發行可轉讓優先股。
他認為,建立PPP退出機制,可以使民間投資者自由進出。看好PPP項目,可以擴大投資,長期持有;不看好項目,或者急需資金,隨時可以退出。由于有了完備的PPP退出機制,可以在交易市場中轉移風險,不僅能夠避免將PPP投資風險轉嫁給政府,也有望解決民間投資者的后顧之憂,增強民間投資的積極性,提高民間投資的信心,使PPP項目獲得長期持續資金的支持,擴大PPP投資的范圍。
王澤彩:政采“放管服”必須強化制度供給
2017年06月21日
一是下放審批權限,重塑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多元供給制度。
公共產品和服務具備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決定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提供離不開政府。但必須認識到,政府絕不是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唯一生產者。新時期,政府應該更多通過政府采購等形式扮演公共產品和服務的間接提供者,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共產品的生產。實踐中,一些地方受政府采購管理程序復雜、審批周期長因素影響,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效率受到影響。將審批權限下放并改為事后備案,還權于采購人的同時增強了采購人的主體責任,也提升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供給效率。
二是強化監督管理,注重提升激勵相容制度效應。
政府采購制度旨在節約采購成本,提高財政支出使用效率。我國政府采購制度推行以來,節約財政資金效果明顯,但也存在部分“天價采購”、“虛假采購”、“黑心采購”案例,反映出政府采購體制中多重委托代理關系中隱藏的道德風險和信息不對稱問題。經濟學中,代理人的道德風險問題可以通過激勵相容的機制設計來得以解決,即通過優化制度設計,使委托人與代理人利益一致。為了政府采購中的種種問題,政府除了要繼續加強監管外,還應該設置激勵相容機制。例如建立采購卡制度,全面、透明記錄各項采購明細;也可以優化招投標制度設計,例如探索實行中標價格基礎上的“二次競價”制度,要求采購人在有限供應商范圍內對同一品牌進行二次比價,實行同規則、同質量產品價優者勝出,使供應商在可接受范圍內最大限度降低供貨價格。
三是服務項目全生命周期,根治中梗阻頑癥。
政府采購制度施行以來,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了“中梗阻”頑癥。要管住亂伸的“權力之手”,就要睜大眼睛盯住政府采購的各個環節。從制度上,要強化政府采購的源頭和結果管理,從提出需求、確定標準到招標采購、履約驗收等要建立全過程管理措施,實現從程序導向型向結果導向型的轉變。從執行上,要在透明度上下功夫,做到政府采購全程“陽光化”運行,并輔之以暢通的舉報渠道。
(作者:財政部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辦公室主任、研究院 王澤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