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機電學院資源庫建設項目分兩包進行公開招標。采購人對工期要求較高,因此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兩包兼投不兼中”。到了投標截止時間,共有4家供應商遞交了投標文件。經評審,兩包的第一中標候選人都是A公司。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A公司只能成為一個包的中標供應商。那么,A公司是哪一個包的中標供應商呢?又是誰說了算呢?
第一種意見是,應當由采購人說了算。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由此可見,法律賦予了采購人確定中標供應商的權力,應該由采購人確定A公司中哪個包。
第二種意見是,當合約雙方發生爭執時,應該按照“逆合約編寫者”的原則來處理。也就是按照對編寫者最不利的原則進行處理,也就是按照對A公司有利的原則處理。A可以自由選擇成為某一包的第一中標供應商,并放棄另外一包的中標候選資格。
這就是目前兼投不兼中操作中普遍采取的兩種方式。其實呢,按照國際慣例,還有第三種選擇方式——“比價”。我認為,這種方式更合理一些。也就是說,在各包的中標候選人順序全部排出后,再以相關包的合計中標價格最低為原則,來確定各包的最終中標人。這樣的話,招標人花費了最小的代價,卻完成了所有相關包的合約,非常高效,也非常合理。
做個假設。上述案例中的包1,第一中標候選人A報價100萬元,第二中標候選人B報價103萬元;包2,第一中標候選人A報價150萬元,第二中標候選人C報價155萬元。確定投標人A中包1,兩個包的合計中標價格為100萬元+155萬元,共255萬元。如果確定投標人A中包2,兩個包的合計中標價格為150萬元+103萬元,共253萬元。這兩個可選方案合計中標價格最低的是:投標人A中包2、投標人B中包1(見附件一)
當投標人A同時在3個以上的包被評為第一中標候選人,或者有兩家投標人在2個包中,被確定為第一中標候選人,需要計算的排列組合的情況還會多一些。但最終,還是要算出每個包件的合計中標價格,以總價最低為原則決定各包的最終中標人。
除了協議供貨、定點服務的招標外,各包的中標候選人的數量不應超過3家。如果采取采購總價最低的方案,可將上述“中標候選人排名”改為“綜合得分排名”。即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本次招標每個投標人最多只能中一個包,當任意一家投標人被評為綜合得分第一時,將以相關包的合計中標價格最低為原則,確定成為哪一包的第一中標候選人。自然,另外一個包也就應當推薦綜合得分排名第二的投標人,為該包的第一中標候選人。當相關包得分第二的投標人所投其他包的投標中已被確定為第一中標候選人時,則由得分第三的投標人遞補,依次類推。不論各包的綜合得分排名出現何種并列情形,評標委員會都將以合計中標價格最低為原則,來確定各包件的第一中標候選人。
當任一包的第一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而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將對該包進行重新招標。
我們在這里討論的,是世行評標指南中的規定,采用此方法的前提是采用最低評標價法進行評標,即排名在后的投標人投標報價更高。對于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標的項目,如果要采用這一方法,需要在評標辦法中予以明確,因為此時排名在前的投標人其投標報價并不一定低于排名在后的投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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