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修訂《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范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維護監理招投標活動中各方合法權益。《辦法》主要解決串通投標、資質掛靠、弄虛作假、招標人責權不對等、投標人惡意競爭等問題,進一步明確了資格審查方式,招標人可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項目特點選擇采用資格預審或者資格后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開展資格審查。明確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標活動的第一責任人,招標人應承擔招標過程、招標結果的主體責任。除由招標人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外,招標人可以按照科學、民主決策原則,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擇優確定中標人。將投標人的建筑市場信用引入評標,將進一步完善建筑市場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監理大綱強化了對安全、質量的要求,增設了施工工地揚塵管控工作、合理化建議,弱化了報價對競標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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