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停工停產,很多企業面臨巨大挑戰,甚至出現經營困難。那么,如何利用政府采購政策幫助企業度過“難關”?據浙江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相關負責人介紹,為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浙江省財政廳2月25日印發了《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進一步做好政府采購資金支持企業發展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過建立采購資金預付制度、優化政府采購金融服務、促進優先采購創新產品、加快采購資金支付進度等措施,緩解供應商資金難題,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采購資金預付
最高預付比例可達100%
根據《通知》,各采購單位應當在政府采購合同中約定預付款,預付款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合同金額的30%;項目分年安排預算的,每年預付款比例不低于項目年度計劃支付資金額的30%。采購項目實施以人工投入為主的,可適當降低預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與疫情防控有關的采購合同最高預付比例可達100%,切實增強供應商履約能力。在簽訂合同時,供應商明確表示無需預付款或者主動要求降低預付款比例的,采購單位可不適用前述規定。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預付款從其相關規定。
《通知》要求,政府采購預付款應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備實施條件后15日內支付。項目分年安排預算的,第二年預付時間為次年相對應月份,以此類推;當年度預付款尚未扣回的,次年不重復安排。
《通知》明確,各采購單位可根據項目特點、供應商信用等情況,決定是否要求供應商提交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出具的預付款保函或其他擔保措施。疫情期間,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中小微企業應當取消或者減少預付款擔保。
優化政府采購金融服務
切實緩解供應商資金難題
《通知》要求,各級財政部門要深入實施政府采購支持融資暢通工程,積極協同相關部門加快推廣政采貸、履約保函等政府采購金融服務,創新優化金融服務模式,引入更多金融機構參與,做到線上與線下并舉,實現全省全覆蓋;各地搭建的政府采購相關金融服務平臺應逐步與政采云金融服務平臺進行整合,做到金融機構統一接入,供應商統一入口,數據統一標準,構建政府采購金融服務全省互聯互通共享機制,實現全省一盤棋,切實緩解供應商資金難題。
同時,鼓勵各金融機構與政采云平臺合作,利用平臺的業務協同和數據集合優勢,積極開展政采貸、履約保函等金融服務。政采云平臺應向金融機構提供有效增值服務,賦能金融機構推進線上普惠金融服務工作。鼓勵金融機構推出有針對性的政府采購金融服務產品和優惠舉措,滿足供應商個性化金融服務需求。鼓勵財政部門在進行財政專戶資金競爭性存放和采購單位在進行公款競爭性存放中,將銀行推進政采貸工作成效納入綜合評分指標體系。供應商申請政采貸,需要將采購合同收款變更開戶行的,財政部門和采購單位應予以支持。供應商以銀行、保險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的,采購單位不得拒收。疫情期間,鼓勵金融機構按照相關要求,優化政采貸服務條件,有效滿足企業流動性需求。
此外,各采購單位應及時公開采購合同信息,按照約定支付合同款項,為供應商參與信用融資提供便利。各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應通過政采云平臺在公告采購信息、提供采購文件、發出中標或者成交通知書及簽訂采購合同等環節主動告知供應商關于政府采購金融服務的相關信息,確保信息傳達到位。
促進優先采購創新產品
積極落實政府首購制度
一是各地要積極推動本地區的首臺套(含首批次,下同)產品、浙江制造精品及其生產企業入駐政采云平臺制造(精品)館,進一步擴大制造(精品)館產品種類和數量。有條件的市可以建設制造(精品)分館。
二是各級財政部門應協同相關部門積極落實首臺套產品和制造精品的政府首購制度,采購預算金額在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的產品,應優先通過制造(精品)館進行采購,全面提高創新產品的政府采購金額和比例,支持企業創新發展,充分發揮采購資金使用效益。
三是采購制造(精品)館內的首臺套產品和制造精品的,采購單位應當提高預付款比例,對供應商可免予提交預付款擔保措施;對入駐制造(精品)館的供應商,鼓勵金融機構提高政采貸授信額度。
加快采購資金支付進度
不得設置不合理“門檻”
根據《通知》,采購文件和采購合同可約定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分期支付采購資金,不得強制供應商接受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不得以審計作為支付供應商款項的條件,不得約定驗收合格后分期付款和預留質量保證金。
《通知》要求,采購單位應積極配合供應商履行合同,及時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應及時將合同款支付完畢。對于滿足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采購單位應自收到發票后15日內將資金支付到合同約定的供應商賬戶,不得以機構變動、人員更替、政策調整、單位放假等為由延遲付款。采購單位可在合同中約定直接向分包供應商支付款項,減少中間環節。疫情期間,采購單位應按照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通過協商變更采購合同,全力支持供應商盤活政府采購項目存量資金。
《通知》明確,由于采購合同履行存在爭議導致資金支付不及時的,各級財政部門和采購代理機構應促進雙方當事人和解并積極做好合同調解工作。
加大監督檢查處理力度
疫情期間違法從重從快處理
一是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處理供應商提交的關于采購文件中資金支付內容不合規的投訴、舉報案件,認真指導采購單位和代理機構處理供應商相應的質疑事項,依法處理采購單位或代理機構報告的相關違法行為,確保采購資金支付依據的合法性、合理性。
二是各地要完善采購合同電子檔案信息的完整性,提高備案的及時性,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對采購合同備案信息的抽查審核,對采購資金支付不合規的條款及時發現并督促糾正,必要時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充實合同備案抽查審核力量。
三是各級財政部門應將采購單位支付供應商款項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依法處理處罰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對疫情期間發生的違法行為從重從快處理,確保政府采購資金支持企業發展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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